(2017)桂0327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廖应国与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应国,刘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2号原告:廖应国,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刘辉,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原告廖应国与被告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廖应国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应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廖应国负担,本院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唐国喜审 判 员 文东凌人民陪审员 陆继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健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