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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自贡某医院有限公司、陈某彬、陈某富、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自贡某医院有限公司,陈某彬,陈某富,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08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自贡某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彬,负责人。被申请人:陈某彬,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陈某富,男,汉族,1953年5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毛某某,女,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陈某某与自贡某医院有限公司、陈某彬、陈某富、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自贡某医院有限公司、陈某彬、陈某富、毛某某价值4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担保人姚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向阳街居委会18组8栋1门附10号建筑面积为69.1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市交字00139895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财保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姚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向阳街居委会18组8栋1门附10号建筑面积为69.1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市交字00139895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