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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万光、吴文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光,吴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光,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文生,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光与被执行人吴文生承揽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文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文生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文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27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经执行人员多次入户调查被执行人吴文生在永定区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的房产尚未办证,无法实现评估拍卖,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吴文生进行司法拘留。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20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张  树  火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