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辖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唐物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大唐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大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30号信息产业基地3-403室。法定代表人:郑守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六助港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智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徽大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90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唐公司上诉称,案涉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协商不成时,由起诉方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约定,双方均可能作为原告向自己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该约定选择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应为无效。且该合同的履行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大唐公司与万林公司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时,由起诉方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即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各方均可作为起诉方选择向自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方就是原告,该管辖条款实际上就是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且无歧义,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当据此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万林公司依据该约定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大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