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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李川川、李会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李川川,李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895号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1359号四楼。负责人:周立人,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川川,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李会会,女,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川川、李会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川川、李会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