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清太诉任君刚刑事纠纷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清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清太,男,汉族,76岁,哈尔滨热电厂退休工程师,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九道街**号。自诉人杨清太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11刑初61号刑事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7)黑0111刑初61号刑事裁定,依法追究被告人任君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自诉人杨清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过控告,也不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其提起对任君刚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不符合法定程序,其也不是适格的自诉人,故上诉人杨清太的起诉不符合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杨清太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杨清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俐娟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葛保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