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成意诉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意,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874号原告:吴成意,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委托代理人张福林,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意诉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成意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