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蔡清标、柯平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清标,柯平凡,柯晖凡,柯秀月,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9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清标,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柯平凡,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塘市南区。被执行人:柯晖凡,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塘市南区。被执行人:柯秀月,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塘市南区。被执行人: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工业园区华懋电镀集控区B2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82100098284。法定代表人:柯若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清标与被执行人柯平凡、柯晖凡、柯秀月、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柯平凡、柯晖凡、柯秀月、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清标款项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柯平凡、柯晖凡、柯秀月、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柯平凡、柯晖凡、柯秀月、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柯平凡、柯晖凡、柯秀月、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柯平凡、柯晖凡、柯秀月、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柯平凡、柯晖凡、柯秀月、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尚有款项143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清标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