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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9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家园西里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002616-5 法定代表人刘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国洪,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国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年丰民初字第0374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张国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期间的房屋租金二千一百三十一元四角四分、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期间的卫生费九十六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国洪负担。权利人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国洪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目前,被执行人张国洪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郭翠翠 代 理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雨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