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淑英与被告庄长东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淑英,庄长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787号 原告邹淑英。 被告庄长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淑英与被告庄长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寒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