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淑英与被告庄长东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淑英,庄长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787号 原告邹淑英。 被告庄长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淑英与被告庄长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寒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