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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晁锋与李军、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锋,李军,张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晁锋。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张晓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晁锋与被执行人李军、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李军、张晓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张晓红偿还申请执行人晁锋借款本金82000元,鉴定费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264.9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李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张晓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有工资账户。本院已于2017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李军、张晓红工资账户冻结。申请人执行人晁锋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军、张晓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晁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七年四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