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70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院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12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市区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紫荆花园门前右转弯时,因对路况观望不周,其车右前部与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被害人白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致被害人白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形成循环呼吸逐渐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金川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白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白某某家属473000元,取得被害人白某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照片、死亡证明、抓获经过、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记录、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险操作不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结合考虑其事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之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樊新兰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柏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