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建兴与隆焱杰,鞠兵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8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建兴,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隆焱杰,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杨建兴与被申请人隆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渝0102民初263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隆焱杰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中路34号的房屋一套和申请人杨建兴与第三人李群花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大道二段68号的商铺一个。申请人杨建兴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建兴与被申请人隆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杨建兴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隆焱杰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中路34号的房屋一套和申请人杨建兴与第三人李群花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大道二段68号的商铺一个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中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