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图们市石岘镇华瑞轻工摊床与图们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石岘镇华瑞轻工摊床,图们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397号原告:图们市石岘镇华瑞轻工摊床,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曲丽华,经营者。被告:图们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朴铁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石岘镇华瑞轻工摊床诉被告图们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石岘镇华瑞轻工摊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图们市石岘镇华瑞轻工摊床负担。审判员 朱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