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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与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891号之一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13844863-3。诉讼代表人:方建华,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翠峰,男,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潇文,男,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在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616G。法定代表人:周云峰,职务不详。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以案涉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海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