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功兴与付长臣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功兴,付长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功兴,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被执行人付长臣,男,194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国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功兴与被执行人付长臣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功兴于2017年4月2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0)富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付长臣给付借款8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付长臣自动履行了义务,将8000.00元交付给张功兴,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0)富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广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