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山西峻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国,山西峻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男,住介休市。被执行人山西峻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81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峻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9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包括购房款20000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