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与被告曹圣、欧红梅、何孝成、李端、袁土刚、刘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曹圣,欧红梅,何孝成,李端,袁土刚,刘雪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段海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职员。被告:曹圣。被告:欧红梅,系被告曹圣之妻。被告:何孝成。被告:李端,系被告何孝成之妻。被告:袁土刚。被告:刘雪花,系被告袁土刚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与被告曹圣、欧红梅、何孝成、李端、袁土刚、刘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承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