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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谢金梅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金梅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25号罪犯谢金梅,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金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金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金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谢金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金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