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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田某溢与苏某皇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溢,苏某皇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58号原告:田某溢,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苏某皇,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溢诉被告苏某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溢于2017年4月24日以同意给予被告苏某皇一定时间的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田某溢负担。审判长  宋骁宇审判员  向 葵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