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田某溢与苏某皇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溢,苏某皇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58号原告:田某溢,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苏某皇,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溢诉被告苏某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溢于2017年4月24日以同意给予被告苏某皇一定时间的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田某溢负担。审判长 宋骁宇审判员 向 葵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