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5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启洪与胡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启洪,胡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5990号原告:梁启洪,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高声,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猛,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甫县。原告梁启洪与被告胡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梁启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梁启洪以其与胡志强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启洪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梁启洪负担。审判员 邓燕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旭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