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南昌怡博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曾春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怡博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曾春兰,阮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怡博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仰天南侧1437-1。法定代表人向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春兰,女,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阮爱勇,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春兰、阮爱勇在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款项32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 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华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