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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桂龙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龙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40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桂龙,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上诉人张桂龙因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7)鄂72民初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桂龙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7)鄂72民初424号民事裁定,指定武汉海事法院受理。事实与理由:钟涛购买的“皖宿州货2525”轮系在安徽省蚌埠市海事局登记,船籍港为蚌埠,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认为:张桂龙系因钟涛未向其清偿借款本息,而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性质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8条及第49条的规定,涉及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包括“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以及“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根据张桂龙在民事诉状中陈述,钟涛向张桂龙借款的原因系因其无力偿还安徽省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且张桂龙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中并未注明借款的原因系购买特定船舶。从对张桂龙提交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等证据进行初步审查,船舶抵押登记证书记载的抵押权人为安徽省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无法证明张桂龙与钟涛之间的借款关系中设定了船舶抵押。综上,张桂龙与钟涛之间并未明确借款关系系为购买具有特定名称或其他可特定因素的船舶所发生,也未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行为设定船舶抵押,则该借款合同关系仅为普通借款,不属于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张桂龙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张桂龙关于“钟涛所购买的船舶船籍港为蚌埠,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受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海莉审判员  胡正伟审判员  曾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