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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朝银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银,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生,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捉获,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银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渝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朝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朝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润二十四城五期工地从事外墙大理石安装工作,住于该工地板房宿舍,认识了同在工地务工并住在相邻板房宿舍的被害人吕某及其丈夫曹某。在平时的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李朝银发现被害人吕某是弱智且已怀孕。2016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朝银见被害人吕某的丈夫曹某还在工地上班,即拿了一瓶饮料至吕某宿舍欲引诱吕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吕某多次讲到“老公要回来了”表达不愿意与李朝银发生性关系的意愿,但被告人李朝银以“还早,只要不给老公讲就没事”的诱哄方式脱掉被害人吕某的裤子,强行与吕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2016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李朝银在工地发现被害人吕某的丈夫曹某在工地上班,就返回板房宿舍进入吕某所住宿舍,对吕某抚摸,并脱其裤子,吕某表示“不干,老公要回来了”,但被告人李朝银以“你老公在捡砖,还早”的诱哄方式脱掉吕某的裤子后强行与吕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李朝银离开吕某宿舍时被临时回宿舍的曹某发现后逃跑,随即,曹某带着被害人吕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鉴定,被害人吕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2016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李朝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朝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残疾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病历资料,指认照片,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检验报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户口材料,强制措施材料,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人曹某、胡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朝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朝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朝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青雪梅人民陪审员  寇丽缨人民陪审员  聂 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