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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杜功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杜功德,白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戴振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安勇,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杜功德,男,70岁,汉族,住浑江区东兴街(现已故)。委托代理人杜广良,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浑江区东兴街(系杜功德之子)。第三人白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贞鑫,男,白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拆迁人白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功德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争议作出的白山房裁【2016】第06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月牙河区域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经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吉发改审批【2009】430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拆迁管理部门于2009年6月26日为白山市城市建设管理投资有限公司颁发拆迁字(2009)第0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白山市城市建设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获许在月牙河、靖宇路公铁立交桥南沿东华街至南线区域实施房屋拆迁。白山市城市建设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向白山市住建局申请行政裁决,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申请后,主持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进行调解,被执行人在拆迁区域内拥有有照砖木住宅房屋面积77平方米及其附属物。并根据现场认定情况,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等规定,作出白山房裁【2016】第6号行政裁决。决定给其安置一户面积为86.19平方米住宅房屋。或货币补偿175188.48元。被执行人接到行政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拆迁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拆迁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辩称:有照房屋、无照房屋面积都对。漏项有:门厅19平方米、大门处砖木结构仓房、猪圈25平方米、地下室、厕所1个、机井一眼、围墙、大树3棵、室内装修,实际面积以最后测量为准。不同意安置在凯厦三期小区。我要求安置在多层房屋,地点在江北,面积90平方米,不承担房屋扩大面积款和楼层差价款。第三人白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称:按照行政裁决给予安置,漏项的予以补偿。可以协商解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然对有照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格有异议,但没有书面申请复估,应视为对该评估认可。关于被执行人提出部分附属物补偿漏项,行政裁决存在瑕疵,拆迁人已同意按实际评估予以补偿,没有损害被执行人利益,不影响被执行人实体权利。关于被执行人提出无照房屋要求按有照房屋予以安置,拆迁人组织规划、产权等部门对被拆迁人无照房屋给确权认证,未确认为无籍房屋,并送达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未复议或起诉,被拆迁人视为对无照房屋确权认证的认可。被拆迁人又提出回迁房安置在江北90多平方米多层房屋,不承担房屋扩大面积款和楼层差价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白山市月牙河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异地安置在凯厦花园小区三期新建高层楼房,安置方案在该区域内征求意见并公示,同时分别送达给被拆迁户,被拆迁人没有提出(意见)异议,且该拆迁C区域共有拆迁户77户,按照此补偿安置方案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67户,因此拆迁人按照此补偿安置方案给被拆迁人杜功德的补偿安置凯厦花园三期A区7号楼1单元1802室面积86.19平方米住宅房屋并无不当。且被执行人接到行政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拆迁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拆迁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白山市人民政府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白山政办发【2013】6号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第三款第二项第一条“被征收人房屋有照面积征一还一(《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第六款第五项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白山房裁【2016】第6号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白山房裁【2016】第6号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