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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山市豹王易损件品牌连锁店与陆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市豹王易损件品牌连锁店,陆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市豹王易损件品牌连锁店。负责人:段兴龙,男,1976年10月2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州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陆思,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西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市豹王易损件品牌连锁店与陆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1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