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7101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军、叶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军,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50100556497825F,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昆明路158号野马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强,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54123050003518,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1区江苏大道7号(天恒建材家具城B区)2号楼二层92020号。法定代表人:叶萍。被执行人: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654124030000238,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城镇六区团结东路10号金达市场。法定代表人:马军。被执行人:马军,男,回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被执行人:叶萍,女,回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军、叶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058350.00元,未结标的额30583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海涛审判员 蔡文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云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