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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明与被执行人杨吉明、龙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杨吉明,龙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79号申请执行人:胡明,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杨吉明,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龙晓艳,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明与被执行人杨吉明、龙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6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