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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643号原告:付某,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乳山市。被告:刘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依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