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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龙智勇与彭鑫、樊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智勇,彭鑫,樊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智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军,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鑫,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杰,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樊智刚,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杰,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智勇因与被上诉人彭鑫、樊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5)营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龙智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智勇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智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0.00元,由上诉人龙智勇负担。审判长 龚 莉审判员 龙 燊审判员 张梓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珍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