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3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曾庆叙与佛山市顺德区蓝博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顺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叙,佛山市顺德区蓝博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庆叙,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蓝博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工业区一区5号,组织机构代码:76574164-4。法定代表人:陈顺强。被执行人:陈顺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曾庆叙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蓝博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6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曾庆叙支付租金7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8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1.93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顺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4021.57元,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3971.57元本院将划扣给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蓝博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不在经营地生产经营。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3971.57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2860.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划扣给申请执行人的3971.5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7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