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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铁光与吴云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铁光,吴云友,天津聚佳世纪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34号原告:孙铁光,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江,天津华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友,男,住天津市东丽区。第三人:天津聚佳世纪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金地企业总部A区C座586室。法定代表人:任海斌,经理。原告孙铁光与被告吴云友、第三人天津聚佳世纪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孙铁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铁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铁光负担。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