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翔、程选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程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李翔,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程选光,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程选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选光应向申请执行人李翔偿还本金58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用15120元,执行费10431.2元(暂定),但被执行人程选光、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选光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13551.2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程选光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