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4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32491970-X。法定代表人:吴莉芬,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敏健、潘永辉,均是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2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744527005。法定代表人:招应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粤佛禅管城张决[20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了粤佛禅管城张决[20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23日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禅城区佛山大道以西、江湾路以北的明福智富广场裙楼首层天井处和广场西北侧的规划绿地硬底化,面积总共为471.02平方米。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决定:1、限被执行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5日内自行将上述硬底化部分恢复为规划绿地性质;2、就被改变的绿地面积471.0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元/平方米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94204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将上述硬底化部分恢复为规划绿地性质义务,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上述硬底化部分恢复为规划绿地性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询问调查通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经过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的送达、催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粤佛禅管城张决[20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佛禅管城张决[20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将禅城区佛山大道以西、江湾路以北的明福智富广场裙楼首层天井处和广场西北侧的规划绿地硬底化恢复成规划绿地性质,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毅清审判员 吴小明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