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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连光、周春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连光,周春贵,蔡志恩,陈小光,林荣尧,刘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邹连光,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周春贵,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蔡志恩,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陈小光,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林荣尧,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刘素芬,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连光、周春贵、蔡志恩、陈小光与被执行人林荣尧、刘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荣尧外出去向不明,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贵岙乡贵塘路38号的房屋、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及其持有的在龙泉周调源电站的全部股权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素芬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温东小区南42幢6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均难以变现处理。2016年7月6日本院依法对林荣尧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8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