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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来月祥与赵水明、汤吾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月祥,赵水明,汤吾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4600号原告:来月祥,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来亚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水明,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汤吾娥,女,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来月祥与被告赵水明、汤吾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16年3月31日起算至起诉日止共六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12000元,实际计算至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30日,被告赵水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约定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另查明,被告赵水明、汤吾娥于1987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水明、汤吾娥归还原告来月祥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赵水明、汤吾娥向原告来月祥支付公告费损失6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元,保全费2580元,由被告赵水明、汤吾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靳幸佳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黄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汤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