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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蔡朝友与重庆罗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朝友,重庆罗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479号原告:蔡朝友,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罗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铁塔巷2号1单元6-3,注册号500102000034537。法定代表人:罗前林,具体职务不详。原告蔡朝友与被告重庆罗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蔡朝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朝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樊 洪审 判 员  陈 鑫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俊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