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新春申请执行蒋彬、周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春,蒋彬,周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新春。被执行人蒋彬。被执行人周红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新春申请执行蒋彬、周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部分财产,因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蒋彬、周红英应继续向申请人张新春支付从2015年5月2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评估房产费用,承担诉讼费、保全费36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哈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