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军与泰安合赢重汽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杨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泰安合赢重汽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杨筱丽,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541号原告:刘军,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泰安合赢重汽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被告:杨筱丽,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朱某。原告刘军与被告泰安合赢重汽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杨筱丽、朱俊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齐士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