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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藤连福与杨艳华、姜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藤连福,杨艳华,姜连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834号原告:藤连福,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艳华,女,汉族,农民。被告:姜连文,男,汉族,农民。原告藤连福与被告杨艳华、姜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藤连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艳华、被告姜连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于2011年5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女郭奕萱,2011年11月16出生,双方因性格不和,2014年2月24日经政府登记离婚,婚生女郭奕萱由被告郭世福抚养。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女郭奕萱由原告张艳伟抚养;被告郭世福自2017年5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至婚生女郭奕萱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艳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