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民初1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卜树深与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树深,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3862号原告卜树深,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陈清才,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福昌,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泰社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国际广场1栋办公2001、2003、2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11539Y。法定代表人张远。被告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6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3254U。法定代表人李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凤歧、赖芳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树深诉被告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4日,原告以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树深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卜树深承担。审 判 长  吴抒航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