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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凤来与周昌林、蔡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昌林,龙凤来,蔡俊,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昌林,男,住重庆市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凤来,男,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审被告:蔡俊,男,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审被告: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上诉人周昌林因与被上诉人龙凤来,原审被告蔡俊、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5)璧法民初字第06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3日向上诉人周昌林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周昌林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经审查其不符合免交条件,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再次向上诉人周昌林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周昌林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昌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