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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钧与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钧,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547号申请人:安钧,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5号(鸿福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赵森,经理。申请人安钧与被申请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钧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安钧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孙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