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振青、钱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振青,钱国栋,程锦葩,程玫瑰,李俊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振青,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国栋,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程锦葩,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程玫瑰,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李俊鹏,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程振青因与被上诉人钱国栋、原审被告程锦葩、程玫瑰、李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程振青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振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晔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