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庭、徐家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徐家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家巍,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吕邑区。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家巍财产及居住地均在贵管辖区,故委托吉林省吉林市吕邑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7)冀11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委托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民审判员 陈为群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骐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