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海阳市客来多服饰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海阳市客来多服饰商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174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阳市客来多服饰商场。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政路74号。经营者:王笃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阳市客来多服饰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阳市客来多服饰商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霞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