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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沈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沈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464号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灵函路岸底村。法定代表人蔺花茹,执行董事。被告:沈茹,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住灵宝市。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项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