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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史某、张某与吴某、林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吴某,林某1,林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史某,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张某,女,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吴某,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林某1,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林某2,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张某诉被告吴某、林某1、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张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兴熠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丕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