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民催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苏怡华建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怡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催72号申请人:江苏怡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张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关宇,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苏怡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怡华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9981465,面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6月7日,出票人为常州市盛扬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鸿浩电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南农商行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怡华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苏怡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丽娜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