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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5343陆皓与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皓,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5343号原告:陆皓,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906号。法定代表人:董建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贤仁、卜孟婕,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皓与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鸣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皓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皓撤回对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6元,由原告陆皓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鸣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月 来自: